前几天有一位与我同校学法律出身的积友DCTA在他的博客里写了一篇关于如何利用蒙特利尔公约获取额外的因行李晚到的赔偿

看完这篇文章以后,让好积友想起了今年在浦东机场跟行李售后人员辩论的时候遇到的一件事。当时在我旁边的柜台,有一位女士带着港台音的哭腔质问着工作人员为什么她的行李还没有到,以致于影响到她后面的行程。

自从好积友的信用卡有相关保险以后,我就一直期望行李可以晚到,可惜一直未能如愿。不过在看到好友发的文章后,好积友突然发现,除了信用卡的保险以外,国际民航组织(ICAO)也有相关的赔偿规定,而且不论行李晚到多久,都可以申请赔偿,这对于信用卡没有相关保险的朋友们实在是非常实用。

注意:本文最适合去申请赔偿的目的地是欧洲,北美洲,或者一系列相对发达的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经过好积友的采访咨询,如果国内航空公司在处理国际航班的时候不按照此公约赔偿,可以投诉到民航总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或者民航总局运输司综合处。根据好积友过去的经验,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很专业。至于其它第三世界国家,就只能建议大家忍忍算了

本文根据网络信息归纳和解读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任何法律方面疑问,请咨询航空法专业的法律人士。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第22条第2节指出:

In the carriage of baggage, the liability of the carrier in the case of destruction, loss, damage or delay is limited to 1,131 Special Drawing Rights for each passenger unless the passenger has made, at the time when the checked baggage was handed over to the carrier, a special declaration of interest in delivery at destination and has paid a supplementary sum if the case so requires. In that case the carrier will be liable to pay a sum not exceeding the declared sum, unless it proves that the sum is greater than the passenger’s actual interest in delivery at destination.”

上文大意为:

航空公司对于其乘客的托运行李在出现损毁、丢失、损坏或延误的最高赔偿额约为每名旅客1, 131 个特别提款权单位。如果旅客在托运行李时额外付出保险金并且对托运行李价值进行声明,那么在出现上述托运行李的状况时,航空公司需要同样付出旅客声明的赔偿数额。

首先,什么是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亦称‘纸黄金(Paper Gold)’,最早发行于1969年,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其价值目前由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和英镑组成的一篮子储备货币决定。”

是不是有点眼熟?对啦,这个就是之前媒体热炒的人民币加入的SDR。因为每个国家间的汇率太不稳定,所以高大上的ICAO就决定使用SDR作为航空公司赔偿的标准货币。1131 SDR的价值大概相当于2000加币左右,也就是一万人民币。

蒙特利尔公约提供的是一种报销 (reimbursement) 补偿方案,而不是一种支付 (compensatory) 赔偿方案。所以,当你的行李没有随机和你到达目的地时,航空公司就需要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对你进行损失赔偿。

不就晚几个小时或一天吗?这有什么损失?

非也!

假如,你的行李里刚好有一套很正式的衣服,打算在飞机到达那天晚上的某个正式场合穿出来。现在因为你行李没有到达,所以你需要去临时购买一套正式着装。按理,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没有按时送达你的行李,导致你不得不去额外支付费用去完成接下来的行程,可以算是财务损失。这种情况下,你就可以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向航空公司索要最多不超过1131 SDR的赔偿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你在提交相关补偿申请的时候,需要证明你所购买的东西是在行李晚到的时间前需要的。如果你的行李在几个小时后送达了,但你是第二天或者第三天才去参加这个正式场合,那么你新买的正式服装就不在此赔偿范围内了。不过你还是可以购买其他在你行李到达前所需要的物品,比如 由于天气所需要的衣服、工作用品、清洁用品等等。

还有一点就是,关于你新购置物品的价值是不是可以比行李里的物品价值高?

答案是可以的。

假如你在加拿大买了套意大利西服,但你去北京燕莎估计就会贵三倍不止了(当然,如果你跟燕莎销售的私人关系好,能在拿到赔款以后把衣服退掉之类的,就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之内了)。只要你能在申请里说清楚为什么你需要这一套衣服,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航空公司就必须给你赔偿。

也有一些物品是不可以在购买后提出报销赔偿的,比如电子产品、珠宝、或者文档。只有衣物、个人清洁用品和化妆品等。

现在来讨论一下遇到行李晚到,而你又“真的”有物品或衣物在托运行李里的情况。

首先,千万不要着急。因为多数国内机场的行李报销都在第三方,而航空公司一般都是抱着满混过关的心理,所以你一定要明白,这是一场持久战。一般在机场,那些第三方公司会根据每个航空公司的标准给一点小钱就把你打发了。但是这部分赔偿不会抵消你申请赔偿的权利,这部分金额仍然会算在赔偿你的那1131 SDR里,该索要赔偿的还是需要继续索要

当你发现你的行李没有出来,马上去机场行李报失的地方进行申报,让他们给你出具完整的书面文件。 从你拿到书面文件开始,到你最终收到行李的这段时间,你就可以购买任何“急需”物品了。而且,不管你最终目的是否是你家乡的机场,蒙特利尔公约都同样适用。所以,你需要多解释一下为什么你到家了,还是需要一套正式服装。当然,如果你家里还有那么一套正式服装,依然可以要求报销赔偿。

在最终收到行李以后,你一定要在14-21天内向航空公司提出赔偿。注意保留所有在拿到行李以前的小票或者发票,然后尽量复印留存,以作备用。

在向航空公司提出赔偿申请的时候,你需要写一封短信解释为什么你需要购买那些物品。回到我们之前正式服装的例子:“因为我在12月10日有一个正式会议,而我的飞机在12月10日到达XX城市的时候,行李晚到,直到12月11日才收到我的托运行李,所以我需要去XX商店购买一套衣服来出席这个会议。我的公司要求我们在出席正式场合的时候着正装,所以我花了XXXX元购买了一套适合此场合的正装,随信附有衣服的发票。”

如果你周围有律师朋友,让他们给你开具一个宣誓书(Affidavit)效果会更好。接着用传真或者纸质邮件把所有文件和票据发送到承运航空公司。每家航空公司都有相关的传媒部门,在你的文件里一定要说明你是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条款在要求进行赔偿。如果他们不配合,你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加拿大是CTA,美国是DOT,中国是民航总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或民航总局运输司综合处。

最后再提一句,国际航班和国内航班的规则不一样,本文只适用于国际航线。不过随着现在大家出国旅游越发频繁,希望各位积友能够从中获益。

附录:

加航关于蒙特利尔公约的文件

中国民航总局关于蒙特利尔公约的文章(不是很准确)